各位老师:
2023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已启动,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267号)精神,现将该项工作布置如下:
一、成果范围
(一)本评选面向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等自然科学领域(交叉学科不在推荐范围内)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作出较大科学发现,能够开拓和引领学科发展,推动科学前沿取得突破的学术成果。成果必须是完成人在某一学科领域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相关论文、专著和成果应用实践等一系列成果中的代表性作品,能够综合反映该系列成果的学术价值、贡献、影响以及成果完成人的科技创新能力。代表性作品的表现形式为已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二)申报人申报时须提交1篇(部)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或著作)作为成果名称,同时提供5项以上(含)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研究证明作为支撑。支撑材料为5篇(部)以上(含)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论文(或著作),其中至少1篇(部)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出版)。未发表论文或未获批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为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申报人须为申报成果及相关支撑材料的论文(著作)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专利、项目第一完成人。申报人工作单位须在辽宁省内,成果亦是在辽宁省内完成。申报成果应于2022年1月1日前取得,须得到相关专业行业公认,不得涉密,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且不得作为其他申报成果的联合作者出现。2019年、2021年、2022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获奖人不能申报;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的成果,及申报过2022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但未获奖的成果不能申报。成果共同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且不得作为其他申报成果的联合作者出现。近三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获奖人不能申报;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的成果,及申报过2021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但未获奖的成果不能申报。成果共同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四)涉及与国外合作的论文(著作),申报人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署其国内单位,且联合作者同意中方作者单独申报。
(五)坚持实绩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初审推荐
本次申报由学校科协初评后限项推荐,推荐比例不超过申报总数的50%,最多推荐5项。
四、材料报送
(一)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申报书(word格式)和纸质版申报材料1份。申报成果需提供检索证明,其中被引用次数应排除本人及本机构引用次数,论文还需提交期刊封面页、目录页、版权页、正文实名页复印件;著作还需提交原件;专利证书提交复印件;项目提交相关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成果价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其他证明材料附在申报书后方可生效。所有申报材料要用A4纸双面打印,简装成册。
(二)初评合格的成果申报人还需登录省科协网站成果奖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
(三)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3日12:00
联系人:谭晓东
电话:024-43520085
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