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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科协通知:辽宁省科协实施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国(境)外交流提升计划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31 09:08:16   发布机构:科研处   浏览次数:

辽科协发﹝2014﹞9号

辽宁省科协实施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国(境)外交流提升计划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支持科技工作者走向国际科技舞台,参与国(境)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成长成才,省科协决定实施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国(境)外交流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特制定资助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一条 资助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的国际交流活动应在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具有权威性、且与申请者从事的科研领域相关,由国(境)外学术团体主办,在国(境)外召开的重大系列学术会议,或由国(境)外知名大学或专业学术组织、机构组织的高层次会议、论坛、研讨会。一般性研讨会、学习班、培训班以及有关机构的双边会议不在此列。

(二)国际交流活动内容是学科发展前沿和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或高新技术学科领域研究方向,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重点技术领域实际需要。

第二条 资助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工作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科技事业,有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以申报时间为准),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业务能力和外语交际能力,身体健康。

(三)申请资助者在申报时已向有关国际会议组织者提交了论文或摘要,为论文或摘要第一作者,并已收到论文的正式录用通知,或收到被邀请在会议上作报告(在分会场发言)的邀请信,且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其出国,但出国经费确有困难。

(四)在学术、科研领域有重要发现或有创新性学术成果;在技术创新、研发和改造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推广、传播工作中业绩显著;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研发、实施并发挥重要作用;拥有科技发明专利,在国内、省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并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得到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认可。

(五)优先资助省内自然科学领域学科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者,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获得者,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的科技工作者,省科协委员、常委,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优先资助在拟参加的国际会议通知中明确承诺将在Web of Science(SCI数据库)收录的学术期刊或会议论文集(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摘要或全文的申请资助者。优先资助曾经在重要国际科技会议上、或SCI收录期刊上多次发表论文的申请资助者。

(六)仅在会议上作墙报交流的不在资助范围内。不接收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人员的申请。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资助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0月1日-12月1日,为参加第二年1月1日至4月30日开幕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每年2月1日-4月1日,为参加当年5月1日-8月30日开幕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每年6月1日-8月1日,为参加当年9月1日-12月30日开幕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以会议开幕日为准)。

(二)申报程序。省科协根据申报时间发出项目通知,申请资助者填写《资助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国际交流提升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国际会议主办方正式邀请信、拟参加的国际会议背景资料、所提交的论文全文或摘要、参加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组织者有关录用论文的通知、应邀在会议上宣读论文的邀请信,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各市科协,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市科协向省科协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三)实行“一会一人”和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对同一会议,如有多个申请者,择优资助一人参加该会议;已经获资助者,不再予以资助。

第四条 资助审批

(一)经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国际交流部)初审,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拟定资助计划,经省科协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将资助名单在省科协网站向社会公示受资助人员名单5天。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市科协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每个项目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及注册费最高金额不超过贰万元(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减半)。

(二)本项目实行非全额资助方式。申请者应首先向会议组织者申请资助,并向所在单位筹集经费以及在利用科研经费的基础上,提出申请资助金额。有单位配套资助的申请者优先资助。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批准后,省科协将资助经费直接拨付给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市科协,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请资助人在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前所需的资助经费由个人垫付,回国后30天内,根据推荐单位财务要求在推荐单位进行报账。推荐单位将申请资助人参加国际会议详细总结(会议情况、收获、经验教训和建议)和参会证明、会议论文集、国际机票和会议注册费原始票据复印件、参会情景照片若干张(纸质及电子版)等报送省科协存档。未完成此项工作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市科协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受资助者资格,追缴资助金,并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通报受资助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和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1.受资助人员未参加申报的国际学术会议;

2.在出访期间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3.受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经证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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